← 返回列表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1-09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09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彰显黄帝陵作为中华文明精神标识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黄帝陵是指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分类第1号,位于延安市黄陵县的黄帝陵及轩辕庙等附属遗存。
第3条
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黄帝陵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文化传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鼓励支持黄帝陵文物和文化价值挖掘阐释,传承中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帝陵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黄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负责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文化遗产保护、文旅融合发展、自然环境管控等有关工作。
第6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古树名木行政部门对黄帝陵古树名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黄帝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省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黄帝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7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黄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编制黄帝陵园区发展规划,做好与延安市、黄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黄帝陵保护规划的衔接,组织实施清明公祭轩辕黄帝典礼活动,规范并指导其他祭祀活动,开展黄帝文化、黄帝陵文化的挖掘、研究、阐释、宣传等工作。
黄帝陵保护管理服务中心和黄帝陵典礼服务中心承担黄帝陵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相关文化的挖掘、研究、传承、宣传和文献资料的收集、研究等具体工作。
第8条
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黄帝陵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9条
黄帝陵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募捐的财产应当用于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黄帝陵的保护和文化传承利用。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10条
黄陵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黄帝陵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11条
黄帝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12条
根据黄帝陵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保护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第13条
黄帝陵保护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以及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黄帝陵墓、汉武仙台等遗址遗迹;
(二)人文初祖大殿、碑亭、诚心亭等古建筑;
(三)碑(碣)、青铜器、瓷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黄帝手植柏、保生柏为代表的桥山古柏群等;
(五)黄帝陵的陵区、庙区的建筑布局;
(六)黄帝陵所在的桥山以及周边印台山、凤凰山、玉仙山、沮河、印池等自然环境;
(七)黄帝陵祭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重要文献资料和书画作品;
(九)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化遗产和环境、历史风貌。
第14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黄帝陵古柏群制定保护和养护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监测,做好安全防护,落实日常养护。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养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及时向负责古树名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报告。
第15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张贴、涂污、刻划、攀登文物本体及保护设施等;
(三)砍伐、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以及擅自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六)携带火种,点放孔明灯、野炊、焚烧垃圾等行为;
(七)放养牲畜,非法猎捕放生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或者引进外来物种;
(八)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歪曲、贬损、亵渎黄帝陵文化。
第16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17条
黄帝陵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其风格、色调、高度、密度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应当符合黄帝陵相关规划要求,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18条
对黄帝陵保护区域内已有的影响黄帝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黄帝陵文物资源及其研究成果,宣传黄帝陵历史文化价值,讲好黄帝陵故事,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于每年清明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举行公祭轩辕黄帝典礼。
公祭轩辕黄帝典礼以溯源寻根、凝心铸魂为主旨,体现民族复兴、祖国统一、爱国主义等价值追求,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鼓励支持重阳节民祭等其他祭祀活动。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