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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发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1-1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18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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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和在改革开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化工园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和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市场主导、产业集聚、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引领区。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6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开发区应当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7条
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优化“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将开发、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
第8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促进产才融合;
(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六)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对不适宜下放的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
第10条
支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开发区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第11条
支持开发区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依法创新薪酬制度。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理体制,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管理规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第13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和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主导产业、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14条
开发区应当完善道路、能源、供水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
第15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主导产业突出、发展质量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升级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效率低或者环境保护不达标等问题突出的开发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第16条
开发区因自身发展需要、国家重点项目实施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扩区、调区。
支持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区位相近的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园区或者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被整合、托管的区域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本省支持开发区发展有关政策。
第17条
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依照有关规定与所依托的行政区体制合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改为行政区。
第18条
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开发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成果,鼓励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19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优化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布局,坚持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因地制宜确定各开发区主导产业,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20条
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开发区培育和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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