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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2025-01-18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18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2022-07-28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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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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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3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促进实现男女平等、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结合。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7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高质量发展战略研究,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等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12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13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14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15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第16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18条
鼓励、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加强相关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19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事项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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