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5-01-14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14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2019-03-29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查看此版本
2009-05-20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科学管理、合理保护的原则,促进本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为促进专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7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保护和应用。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并支持其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推动有关专利管理规范的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水平;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专利中介服务。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专利实施; (二)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三)援助专利维权; (四)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五)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在同等条件下,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含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项目。
第13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
第14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可以在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15条
鼓励高等院校通过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机构等方式,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17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18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19条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奖以及江苏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20条
对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规范管理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