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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1-28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28
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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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实现儿童更好成长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优先理念,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第3条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开放包容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多元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4条
处理涉及儿童的事项,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儿童人格尊严; (三)保护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儿童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少年先锋队、慈善总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7条
每年国际儿童节所在周为本市儿童周,倡导全社会在儿童周期间开展儿童友好文化活动、亲子运动会、校园开放日等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活动。
第8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推动儿童优先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儿童优先理念,营造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建设体现儿童友好内涵、代表扬州儿童友好城市形象的标志体系。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儿童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布局儿童友好空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设施用地,科学布局并规划设计适宜儿童使用的公共空间。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情况,并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履行职责所涉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建立本部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第11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的方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技术支持、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场地和活动,可以依据相关指引和规范实施有偿冠名或者接受赞助。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业发展。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鼓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开展合作。
第13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开展儿童道德品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幼儿园应当发挥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社会应当给予全面育人有效支持。
第1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支持成立儿童议事会等组织,根据儿童的年龄阶段、智力状况以及表达能力,引导和组织儿童按照力所能及和自愿的原则,参与学校事务、村居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中涉及儿童权益事项的讨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对家庭建设的意见,鼓励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务,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
第15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从儿童视角出发,依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推进下列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一)用于儿童休憩、游戏、亲子活动的活动空间; (二)用于儿童阅读、开展科学知识、专业技能知识学习和文化交流的学习空间; (三)用于儿童开展动植物认知、科学实验、劳动体验、工艺制作、文学艺术作品展示的社会实践空间; (四)供儿童使用的步道、自行车道、篮球场、体育健身器材等体育休闲游乐设施和场地; (五)母婴室、婴儿护理台、儿童座席以及方便婴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无障碍设施等适儿化公共设施和标识; (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儿童救助系统、搜寻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备和标识; (七)其他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和心理需求,在功能、尺度、色彩和声、光、温度等物理性能,以及安全卫生、生态环保等多个维度提供保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新建的综合性公园、面积较大的社区公园应当配建儿童专门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场所可以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适儿化改造,满足儿童活动交流、娱乐游戏、亲近自然等多元活动需求。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进覆盖车行、骑行、步行的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站点、过街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便利。 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慢行系统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顺畅衔接,并与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 (二)对途经学校、幼儿园的公交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增加上学、放学时段公交车班次,根据需要、具备条件的可以开通亲子公交专线; (三)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设置家长等待区和儿童过街专用通道、停车场和接送中心; (四)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路口按照儿童出行特点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加强对上学、放学时段周边道路的拥堵监测和交通秩序管理,必要时采取限行、限速、临停等措施; (五)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可以依据国家相关规范采用色彩醒目、富有趣味的设计。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推进部门联合检查和综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周边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制售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持校园及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中考、高考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在特定区域实施道路交通和噪声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确保正常运行;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推动学校、幼儿园安装空调,鼓励学校配置适宜学生午休的设施。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体系,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学校优质特色发展。 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教育服务工作: (一)开设生命、健康、国防、科技、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防溺水、网络安全、性教育等教育课程; (二)合理配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关心引导出现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保护学生隐私; (三)保障学生的课间休息活动时间; (四)保障体育、美术、音乐、劳动等课时; (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体育运动会; (六)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记录儿童友好成长经历制度; (七)按照规定开展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第19条
体育部门应当在设置专(兼)职教练员、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体育社团建设。 推动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和新兴体育健身项目进校园。
第20条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儿童三级诊疗网络体系,规范建设儿童医院,加强综合医院的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并针对儿童心理生理特点、安全需求,优化儿童就医环境、流程和服务;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应当为儿童开展下列健康服务: (一)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干预; (二)加强儿童残疾早期预防筛查,针对近视、肥胖、脊柱侧弯、龋齿、功能障碍等儿童常见病采取预防、治疗措施; (三)开展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及干预; (四)加强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心理)科门诊建设; (五)加强儿童营养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推动开展面向儿童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 推进嵌入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利用本单位场地或者其他场所,为职工以及周边人群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支持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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