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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10-17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17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条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康养旅游资源,推动康养旅游区域协同,促进自治州康养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发展、资源保护、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特殊地域旅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康养旅游是指充分利用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及中医药文化、医疗科技等康养资源,推进相关产业深度融合的新型文旅发展模式。
第4条
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实行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康养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康养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康养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考核机制和康养旅游区域经济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康养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康养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康养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培育和扶持康养旅游行业组织,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康养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康养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文明康养旅游公约,共同维护康养旅游秩序,保护康养旅游资源。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态康养资源禀赋、特色历史文化、旅游发展产业现状等,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联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专项规划。并对康养旅游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康养旅游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康养旅游专项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康养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康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景区电力及配套设施、通讯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游客中心、休闲驿站、交通集散服务设施、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促进康养旅游设施改造升级。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温泉、森林、草原、沙漠、生态农业等自然资源,丝路古道、草原游牧、西迁戍边、特色美食等文化资源以及特色医药资源,综合开发康养旅游产品、康养旅游线路和精品赛事活动,推动康养旅游产品专业化、品牌化。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康养旅游与传统农牧业、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将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新能源、畜产品、特色果蔬、现代物流等产业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相结合,培养集游客参观、科普教育、购物体验等多位一体的新型康养旅游业态。
第13条
鼓励利用温泉地热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沙漠资源、冰雪资源、生态农业等资源,建设生态旅游观光区、避暑度假区、康养旅游休闲型景点、健康养生养老机构等各种类型康养基地,开发观光游憩、休闲度假、康复疗养等康养旅游项目。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药食同源康养产品,培育高端中医医疗、养老养生、养心养颜等康养旅游品牌。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协调指导等措施,依托优质生态资源和特色村镇,促进乡村康养旅游项目建设,开发户外拓展、山地运动、森林康养、温泉度假、民俗体验、农耕体验、生态教育等乡村康养旅游产品,推动乡村康养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鼓励成立乡村康养旅游合作社,开展乡村康养旅游经营服务活动。
第1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体广旅、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与传承,推动中医药产业与康养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16条
利用自然资源发展康养旅游产业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相关区域整体性和自然景观特色,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保证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地域和历史文化,打造城市文化品牌,鼓励具备历史传承、地域特色、民族风情的乡村建设民俗博物馆,丰富康养旅游文化内涵。
第1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冰雪旅游,鼓励开发娱乐性、体验性冰雪旅游项目,支持冰雪风情、冬捕等节庆活动、拓展冬季康养旅游业态。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推动发挥旅游经营者在投资康养旅游设施、开发康养旅游产业、创新康养旅游产品、扩大客源市场方面的主体作用。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康养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康养旅游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康养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康养旅游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康养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社会资本以经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投资康养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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