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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3-25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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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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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河湖长制的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河湖设立河长湖长,领导、组织、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工作机制。
第3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流域统筹、系统治理,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4条
本省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
省、市、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可以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
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第5条
县级以上河长以及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设置的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县级以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由本级总河长根据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需要确定。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7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审定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等,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二)组织研究部署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四)督导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
(五)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级总河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河湖巡查调研,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本级和村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
第8条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晰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确定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治机制;
(四)掌握责任河湖健康状况,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五)对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9条
镇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责任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镇级总河长或者上一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日常清漂、保洁以及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
(三)指导村级河长湖长开展工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村级河长湖长协助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镇级河长湖长、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河湖管理保护等事项作出约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级河长湖长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11条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河湖长制有关政策、制度、计划等;
(二)承担本级河长湖长履职保障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推动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三)统筹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和绿色水经济发展;
(四)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河长制办公室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相应流域管理范围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流域省级河长湖长履职保障工作,协调落实流域省级河长湖长确定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二)负责建立流域管理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协调处理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三)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推进流域管理范围内幸福河湖建设和绿色水经济发展;
(四)组织开展流域管理范围内河湖长制监督,参与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工作;
(五)交办、督办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河湖问题;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落实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等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完成河长湖长确定、河长制办公室分办的事项。
第14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建设幸福河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域岸线保护修复和万里碧道、绿美碧带等生态廊道建设,推动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
(二)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健全管护长效机制,提升管护能力;
(三)挖掘河湖生态价值,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护传承弘扬水文化。
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幸福河湖评价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15条
实施河湖长制应当统筹保护与发展,推动绿色水经济发展。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支持引导水上运动、水文旅文创、滨水休闲康养、优质水利用、节水降碳、水利科技等绿色水经济新业态发展,增加优质绿色水生态产品供给。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用地用林和水资源、水域岸线空间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
开展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依托河湖长制,统筹水利风景资源,挖掘文化内涵,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
第17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大任务和河湖问题专项整治等行动。
第18条
实行总河长会议、河长湖长会议以及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等河湖长制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河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问题。
总河长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河长湖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19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建立河湖联防联治机制,推动区域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和完善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协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完善涉河湖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健全河湖长制与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推动河湖管理保护与网格治理相结合。
第20条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河长湖长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河长湖长名单及其责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河长湖长公示牌应当设置在责任河湖岸边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河长湖长的姓名、职务、主要职责、责任河湖名称和范围、监督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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