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4-01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1
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科学利用那曲冬虫夏草资源,规范那曲冬虫夏草采集和经营等活动,树立那曲冬虫夏草品牌,促进那曲冬虫夏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那曲冬虫夏草,是指在本市色尼区、嘉黎县、比如县、索县、巴青县、聂荣县等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西藏那曲冬虫夏草产地范围内天然生长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
第3条
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等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自律引导、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和管理,将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气象、文化旅游、科学技术、统计、特色产业发展、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那曲冬虫夏草文化挖掘和推介,定期发布有关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和管理的信息,推进那曲冬虫夏草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意识。
第7条
那曲冬虫夏草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规则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守法经营,开展品质评价、商标保护、品牌推介、权益维护、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那曲冬虫夏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8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依法开展那曲冬虫夏草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研究。 鼓励和支持那曲冬虫夏草产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按照资源保护的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生态保护措施等创新。
第9条
对在那曲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定期对那曲冬虫夏草的产量、生长和分布情况等进行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那曲冬虫夏草资源普查结果,组织编制全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发展规划,明确相关保护措施。
第12条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那曲冬虫夏草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那曲冬虫夏草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人为因素对那曲冬虫夏草的生长造成危害时,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天然生长那曲冬虫夏草区域纳入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保护那曲冬虫夏草种质、基因资源。 根据需要依法建立那曲冬虫夏草种质资源库。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对那曲冬虫夏草生长区域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此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5条
禁止破坏那曲冬虫夏草生长环境。 禁止在那曲冬虫夏草的天然生长区域内从事人工种植冬虫夏草活动。 禁止采集那曲冬虫夏草天然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采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章 采集管理
第16条
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发展规划,制定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采集方式、采集范围、采集期限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第17条
采集那曲冬虫夏草,应当取得采集证。禁止无证采集那曲冬虫夏草。 采集证实行一人一证、一年一证。那曲冬虫夏草产区群众,可以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产区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采集证。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发放采集证。 采集证应当载明持证人身份资料、采集区域和地点、方式、有效期限、生态保护措施以及防雷电知识等安全生产内容,由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18条
采集那曲冬虫夏草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具体缴纳标准及使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草原植被恢复。
第19条
采集人员应当按照采集证上载明的时间、区域、方式等采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采集地公序良俗; (二)在指定地点搭建帐篷和停放交通工具; (三)科学采集那曲冬虫夏草,做到随挖随填; (四)及时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20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注重现实、尊重历史、平安和谐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相邻地(市)、县(区)、乡镇群众采集那曲冬虫夏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品牌保护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