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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地方法规2025-04-02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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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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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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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4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预防为主、提前干预,采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的方式,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加强自我保护和主动寻求救助的意识、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第5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统筹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在学校、家长协助下,实时掌握本辖区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及时上报失学、失业等情况并给予帮助;
(二)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
(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四)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
(五)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和个别教育;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8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组织、教唆、强迫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干预和矫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矫治和安置帮教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校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内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工作。
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门学校的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定期听取专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或者专门教育班级,研究确定专门教育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依法开展入校(班)和专门教育成效评估。
第10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第11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服务体系,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14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
第15条
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网信、教育、新闻出版、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文明用网和防止网络沉迷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16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文艺汇演、法治文化基层行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对离异或者长期分居家庭、不履行监护职责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科学研究,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信息共享,促进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和标准。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应当依法对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第19条
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受理可能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咨询与求助,提供针对心理危机、家庭关系危机、人际交往危机、学生欺凌等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业咨询服务,对可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20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家庭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开展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素养;加强预防犯罪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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