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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4-07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7
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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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青年成长环境,服务青年发展需求,维护青年发展权益,促进青年全面发展,发挥青年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青年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青年为本、全面统筹、改革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以及城市发展战略,完善有利于青年发展的相关公共服务,推动形成多元化筹集和投入的青年发展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青年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加强青年发展工作的部门协同,协调处理相关重大问题,具体协调、督促工作由本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相关领域青年发展各项工作。
第6条
市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青年发展工作方式方法和服务应用场景,推进青年发展相关数据归集、共享和利用,为青年及时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推动惠青政策兑现及时、政务服务便捷、诉求办理高效,实现多跨协同、综合集成,提高服务青年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青年发展的宣传工作,普及关心青年就是关心未来的理念。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促进青年发展公益宣传,积极营造开放包容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青年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素质提升
第8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立足青年发展需求、个性特征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理论宣讲、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在青年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青年传承红色基因,发扬温州人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9条
鼓励和支持青年乐于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拓展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终身学习激励机制,强化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服务功能,培育多元办学主体,为青年提供渠道畅通、方式灵活、资源丰富、学习便利的终身学习环境。
鼓励和支持青年根据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依托青年夜校、兴趣小组、青年社团、城市书房等载体,自主参加政策理论、法律常识、科学知识、技术技艺、文化艺术、职业发展、社会融入等课程学习。
第10条
鼓励青年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要求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对接本地产业发展以及用工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11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和引导,在青年群体中广泛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引导青年科学、依法、文明、理性用网。
第12条
倡导青年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和健身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积极参加健身活动,养成终身运动习惯。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在编制和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可以在青年工作、生活以及休闲娱乐活动较集中的区域,适当增加适应青年特点的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方便青年开展健身运动。
鼓励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为青年开展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青年群体性健身活动,动员和引导青年参与体育赛事、健身活动。
第13条
倡导青年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提升心理调适能力,养成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健全青年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等心理健康工作体系,依托专业力量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优化青年心理援助载体建设,向青年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青年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缓解青年在学业、职业、生活和情感等方面压力。
鼓励和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为青年学生、新就业和待就业青年等重点青年群体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青年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快培养心理健康专业人才,推动研究成果应用转化。
学校、用人单位、家庭应当引导出现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青年学生和青年职工及时接受心理健康服务,对其给予关爱和帮扶。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激励政策,推进产业创新,加快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吸纳青年就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和支持青年利用当地特色、优势资源,引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发展智慧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数字乡村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15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创新就业服务管理机制,合理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站点,设立基层就业综合服务平台,提升青年就业服务质量。
基层就业综合服务平台应当为青年提供求职招聘、零工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扶持、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劳动维权等服务,并为企业间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对接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匹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具有针对性、高质量的实习、见习岗位,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青年开展实习、见习活动,定期跟踪,引导其就业创业。
第16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对新就业形态青年的支持力度,强化新就业形态青年服务工作协同,清理取消对新就业形态的不合理限制。
通过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引导参加社会保险、优化政策咨询服务、完善城乡综合服务网点等措施,为新就业形态青年提供保障和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为新就业形态青年提供便利。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办理、孵化服务等全过程服务机制。
支持举办青年创新创业赛事,为青年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对接渠道、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青年创业需求,探索开发适配性强、实效性好的青年特色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项目提供优质便利的金融服务;政府产业基金应当加大对青年创业实体支持力度,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扶持青年创业。
第18条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应当加强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创新载体应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和产业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服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青年提供并落实优惠政策。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投融资机构、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单位建设专业孵化载体,为青年初创企业提供创业服务或者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青年引才渠道,建立健全返乡入乡青年、归侨青年、海归青年等青年群体的吸引集聚和联系服务机制;加强青年引进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本市人才计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建立梯次人才培养制度,科学制定与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优先选拔、任用优秀青年职工,促进青年人才持续成长。
发挥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侨界青年委员会、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创新创业促进会等青年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大新生代企业家系统性教育培养力度,促进温商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第四章 社会生活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生育、养育、教育、养老等支持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减轻青年赡养长辈、生养子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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