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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5-04-11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11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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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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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3条
自治旗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达斡尔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内还居住有汉族、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朝鲜族、满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旗辖尼尔基镇、红彦镇、宝山镇、西瓦尔图镇、塔温敖宝镇、腾克镇、巴彦鄂温克民族乡、阿尔拉镇、哈达阳镇、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汉古尔河镇、奎勒河镇、库如奇乡、登特科镇、额尔和乡。
第4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旗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依法行使旗县级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设在尼尔基镇。
第5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旗各族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把自治旗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第6条
自治机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大家庭理念,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7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旗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8条
自治旗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
第9条
自治旗坚持全面依法治旗,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自治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融入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
第10条
自治旗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旗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11条
自治旗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自治旗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自治旗提倡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第12条
自治旗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13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14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除达斡尔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5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达斡尔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6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制定和修改,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依法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18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19条
自治旗旗长由达斡尔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
第20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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