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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3-26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3-26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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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农业投入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网格监管员、协管员队伍建设。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
(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来源于种植业、畜牧业的初级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来源于渔业的初级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在水产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来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5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监管工作人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快速检测、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识宣传、教育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引导,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协管员开展工作。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6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7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等服务,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式,扶持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支持培育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
第9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公众餐桌污染防范和治理意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计划,在下列地区设立农产品产地监测点,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基本水产养殖区;
(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资金和技术投入。
第12条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对畜禽粪污进行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布局合理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网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进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依法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域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或者变更标示牌内容。
因污染被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污染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污染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问题可能涉及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14条
农产品产地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农产品产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因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污染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污染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农产品产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生产功能的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
第15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保障农产品质量所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立项。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宣传、培训、指导、推广,提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第17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规范生产、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18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模;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四)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数量和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生产销售台账,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第19条
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指导购买者施用,并逐步对限制使用类农药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推广应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信息监管平台,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农业投入品信息监管平台登记,推动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建立电子销售台账。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符合要求的生物农药、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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