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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地方法规2025-04-03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3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当前版本
2007-12-03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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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第3条
道路运输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城乡融合,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绿色智慧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优化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结构,提升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深化道路运输重点领域改革,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协同发展,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运输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有关工作。
第6条
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货车驾驶员等群体党建工作。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第7条
对在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发展与服务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等发展规划合理衔接。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9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支持道路运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和新业态发展。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体系,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预警、处置、通报等运行机制,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整合利用信息资源服务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深度融合,提升综合运输效率,加快构建大枢纽、发展大物流、形成大产业,推动交通区位优势转化为枢纽经济优势。
第11条
鼓励建设多种运输方式一体衔接的综合货运枢纽和适应本地需求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加强资源统筹利用,发展多式联运和共同配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推进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多式联运的资金投入,保障土地供应,完善多式联运基础设施,推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标准规则一体化衔接。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多式联运的建设和运营。
第12条
鼓励道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等运输企业开展合作,整合运输资源,通过出行数据共享、安检标准互认、设施设备开放共用等方式发展旅客联程运输,推进道路旅客运输与旅游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道路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充(换)电站(桩)、加氢站等绿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使用节能或者新能源汽车,提升绿色运输装备水平,构建绿色低碳运输体系。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道路运输安全、稳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推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鼓励城市公交线路向农村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
鼓励将农村客运站拓展为具备客运、货运、邮政快递、旅游集散等功能的综合运输服务站。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推进道路运输政务服务跨区域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车驿站、货车司机之家等规划、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改善出租车驾驶员、货车驾驶员等群体从业环境。
第三章 旅客运输经营
第16条
旅客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和安全风险等因素,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进行审查。
第17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日发班次下限和停靠站点。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甩客、强迫旅客换乘车辆或者无故滞留旅客。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旅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换乘车辆不得低于原车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得另收费用。
第18条
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服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应当依托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认班车客运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车辆营运证,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进行核验,确保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一致,并将经营者、驾驶员、车辆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上传至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
第19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不得伪造包车合同骗取包车客运标志牌。
运行十年以上的营运客车或者行驶八十万公里以上的大型客车、行驶五十万公里以上的中型客车,不得从事单程八百公里以上的包车客运。
第20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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