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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4-09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9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2022-10-12
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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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苏州。
第4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社会风险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三)依法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级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三)指导、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五)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六)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事项。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专项领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第7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并实行动态调整。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第8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应当按照建设与管理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来访诉求实行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务。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诉求进行在线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评价。
第10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第11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苏城善治”平安文化建设,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
第12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城市平安建设工作的合作交流,建立健全区域联动协同机制,推进跨区域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领域联防联控,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 风险防范
第13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减少社会风险。
第1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责任等机制,加强研判、评估、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工作预案,加强日常培训和演练,及时研究解决风险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风险防范研判,推进风险采集、专题研判、分流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健全完善社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隐患。
第1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深化网格化社会治理,推进村(社区)党建类、社会治理类、政务服务类等各类网格整合优化,通过发现受理、分流处置、跟踪督办、反馈评价等工作流程,完善信息采集报送、便民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排查、人口服务管理、法治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功能。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优化调整网格,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编制网格员职责清单,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网格员等级管理制度。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数据(政务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协助开展网格员队伍教育培训。
第1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聚焦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前端调处、实质解纷、后期修复等重点环节,实施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 建立完善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中立评估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枫桥式村(社区)”建设,发挥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在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提升基层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能力。 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加强与基层的联系,通过社情民意联系日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反映人民群众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1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合理表达诉求,推动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第1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面巡防、社区防控、行业场所管控、单位内部防控、公共交通防控、网络空间管控等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部门联合巡防机制,全面整合警务人员、网格员、保安员、志愿者等常态化防控力量,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 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用平台,完善智慧公安检查站、智慧安防小区、数字门牌、公共交通安保智能防控等技防建设。
第19条
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协同配合机制,依法加强对旅馆业、机动车维修业、娱乐服务业、典当行、快递业、物流业等重点行业以及网约车、网约房、网络餐饮、剧本娱乐、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业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20条
学校、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医院、公园、大型文化体育场馆(所)、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以及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编制突发事件和暴力恐怖活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治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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