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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4-01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1
忻州市法兰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法兰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构建现代法兰产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兰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兰产业,是指与法兰生产相关的研发、制造、应用服务和产业链配套等相关产业。
第3条
法兰产业发展遵循政策引导、创新驱动、统筹推进、集聚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与法兰产业发展相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兰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法兰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兰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兰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促进等工作。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能源、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兰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发展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法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第7条
法兰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项目导向,突出龙头企业带动,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推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第8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兰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第9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兰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法兰产业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三章 产业支持
第10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兰产业集聚发展服务机制,及时解决法兰产业发展在资金、土地、人才、技术、数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法兰产业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第11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兰产业链发展,搭建协作配套平台,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配套。推行政府、链主企业、产业园区组合招商模式,引导产业链项目落地。
第12条
鼓励法兰企业发展智能制造,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开展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改造。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创建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和标杆企业。
第13条
推动数字技术和法兰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升级。
第14条
鼓励法兰企业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节能装备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第15条
鼓励法兰企业集聚集约发展,支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16条
支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人力资源、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等生产性服务业与法兰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17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法兰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第18条
支持法兰产业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19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对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法兰产业研发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20条
鼓励法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示范应用。 第五章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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