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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地方法规2025-01-24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24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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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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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法治邵阳建设。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适应改革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第6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务实管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联合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展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法规草案修改和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10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12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3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14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5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6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7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18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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