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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1-23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23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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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内容和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但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时通知代表。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3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履行的职责。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7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9条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执行。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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