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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4-15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15
融水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自治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5条
自治县旅游发展应当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科学编制或者修订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6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自治县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拟定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旅游资源应当建立档案,划定旅游资源重点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督促落实保护措施。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旅游重点保护区域专项规划。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涉及自治县旅游资源的,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旅游资源重点保护区域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经与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协商一致,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企业可以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元宝山、九万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元宝山—贝江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造林绿化、林业生态修复、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水体质量控制等工作,加强森林、草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利用自然保护地周边自然资源发展自然观光、生态研学、森林康养等旅游业,鼓励和引导自然资源景区(点)建设自然资源展示馆。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芦笙斗马、饮食服饰、特色民居、坡会节庆、打同年、民族医药等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利用,建好民族文博场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七军过苗山以及柳北人民解放总队在融水发展和革命等红色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发展红色旅游。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梯田景观、传统禾花鲤养殖等农耕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推进田园综合体建设,促进农业、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民宗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古镇古村、民族村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名人故居的保护,建立重点保护名录,合理开发利用。 对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古镇古村、民族村寨、传统村落有关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保持一致;鼓励对区域内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善,在不改变外观的基础上对老旧建筑进行内部改造。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融合,针对不同区域旅游特色资源,开发差异化旅游产品,打造全域旅游精品特色线路。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经法定程序建设的旅游重点项目和特色旅游项目给予支持。
第15条
办好中国·融水芦笙斗马节,鼓励举办坡会、闹鱼节、新禾节、花炮节等各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开展特色旅游活动和宣传,打造“百节之乡”文化品牌。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交通网络、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站)、充电站(桩)、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咨询、公共交通、安全保障等服务。 旅游景区(点)、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等游客集中的场所,应当完善和增强旅游服务功能,规范配建母婴设施、医疗救助、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维护其正常使用。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和利用智慧旅游体系,向旅游者无偿提供线上全域导览信息以及服务质量评价、消费警示、投诉等旅游服务功能。 旅游经营者可以开发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等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旅游发展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金融资金参与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景区(点)的投资开发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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