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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地方法规2025-04-09 · 共 9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9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92 条
当前版本
2017-04-24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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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4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和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5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机制,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专家顾问、地方立法研究机构制度建设,完善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等制度,推动民主立法进程。
第6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7条
地方立法应当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8条
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11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适当、简约体例,用语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的。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5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6条
地方性法规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报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通过编制五年立法规划、专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19条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并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开展科学论证评估。
第20条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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