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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4-23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23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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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6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审议通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开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8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县、市分别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州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9条
代表团团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五)处理本代表团其他工作事项。
第10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自治州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和通过表决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会议日程;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九)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十一)组织宪法宣誓; (十二)发布公告; (十三)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分两个阶段举行,第一阶段会议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二阶段会议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事项,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6条
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可以组织专题讨论。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7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工作。
第18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在自治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治州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五)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议前,应当书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
第20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发言人。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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