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清原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4-23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23
清原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利用、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发展旅游产业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5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社发展。
旅游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经营活动提供协调和指导,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和论证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经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自治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9条
自治县应当大力发展“绿色生态游”“满族民俗游”“欢乐冰雪游”和“红色文化游”,开发“全域游”“全季游”“精品游”等消费模式,实现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10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具有本县地方特色的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品等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购物中心建设。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饭(酒)店等涉旅品牌的申报和创建。
第12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旅游产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宣传、推介、促销活动。
涉旅经营单位旅游宣传用语、宣传资料和旅游景区(点)解说词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经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方可使用。旅游经营单位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旅游资源普查、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民俗文化传承保护、节庆活动、教育培训、旅游执法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使用相关建设资金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优化景区(点)交通、电力、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休息场所、旅游厕所、旅游产品集散地等配套服务项目,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实际需要,开通重点旅游景区(点)客运专线或者旅游公交。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慧旅游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系统,实行旅游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和安全风险警示,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设和推广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旅游信息,提供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服务。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执法工作。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纠纷快速处理等机制。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第18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取得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按等级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并自觉接受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食品摊贩进入旅游景区(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报送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19条
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价格目录和减、免票政策进行公示,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价格,避免恶意竞争和误导消费者行为发生。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旅游景区(点)实行通票、年票、优惠卡制度,提高大众旅游积极性。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并制定管理办法。
经营水上漂流、滑索、滑道、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指定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旅游经营者对景区(点)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实行远程监控。并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办理相关保险。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