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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5-04-18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18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9-01-08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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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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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至焦作市北部边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焦柳铁路以北。现有开发区除外。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5条
市、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实施;
(二)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第6条
市、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体育、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场所的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8条
北山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10条
每年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11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矿山修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12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北山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13条
涉及北山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浅山区规划建设管控要求以及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
二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系统脆弱或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
北山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保护区。
第15条
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垦、烧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其中,属于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还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类保护区内应当以增加绿化面积为主,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等。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
第17条
北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节能评估审查、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等相关手续。
第18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举报奖励、巡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19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宗教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20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禁牧禁采、人工种植、建立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改善北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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