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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4-28 ·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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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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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第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与举行
第4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第一季度举行时,可以推迟召开会议,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少于两天。
第7条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四)审议通过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选举和补选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发给代表。
常务委员会也可以组织部分代表就有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开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9条
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通过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乡、民族乡、镇(场)具体情况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分两个阶段举行。第一阶段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第二阶段会议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并审议下列事项:
(一)推选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决定会议日程;
(四)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可以组织专题讨论。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8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忠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
第19条
不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县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范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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