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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地方法规2025-04-01 · 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1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5 条
当前版本
2017-04-10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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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本市法治建设。
第4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5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6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7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8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9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10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的地方性事务,需要用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
第15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6条
地方立法经费应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每届第一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在每年一月份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告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发函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网站和《双鸭山日报》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第20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草案,需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向市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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