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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5-05-19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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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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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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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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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8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19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20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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