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05-30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30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4-12-09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3条
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统计宣传教育,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体系,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7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8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10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第12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本辖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
第13条
经济功能区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本辖区统计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
第14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17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18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20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