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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法规2025-05-23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3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当前版本
2016-11-26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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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7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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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3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
实施济南都市圈生态环境联保共治,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跨区域联动执法。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5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重。
鼓励、支持第三方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8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区县人民政府,并监督实施。
第11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12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
第13条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14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实行监测。
第15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16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委托运营不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
第17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18条
本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居)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19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辆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作业、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20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鼓励和推广清洁能源应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及期限的规定,推动落实能源节约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破损山体治理等活动中大气污染防治的行业监管,做好生态绿色走廊、城市通风廊道的规划工作,增加城市的空气流动性,缓解城市雾霾和热岛效应。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矿山企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绿化覆盖率,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沙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道路保洁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市政工程、公路建设等活动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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