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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4-03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3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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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筹措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资金。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商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组织协调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人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文明乘用电梯的习惯。
第7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 鼓励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部件、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的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第8条
鼓励对住宅区老旧电梯或者其部件实施更新或者技术升级。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鼓励、支持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
第9条
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结构设计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电梯选型、数量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电梯各层门、候梯厅与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体育场馆、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10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11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其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在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升级、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二)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和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三)明示电梯修理、配件价格和保修期; (四)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召回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时告知同型号电梯使用管理人,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安全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新安装的载人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现有未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在改造时加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运行参数应当接入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所使用的载人电梯,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自动平层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
第13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许可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 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14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15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电梯使用管理人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得故意损毁。新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电梯移交之日起承担电梯使用管理人责任,并在三十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16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二)保障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持续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三)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安全使用须知、电梯使用管理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96369应急救援标识牌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四)负责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传输数据的真实、完整,不得破坏、拆卸、中断使用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或者擅自修改运行数据; (五)监督电梯维护保养过程,确认维护保养结果,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隐患; (六)电梯发生故障的,及时组织修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7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落实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依法定期公示电梯收支费用的信息情况。 鼓励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开设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专用账户,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经业主大会决定,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支付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相关费用。
第18条
本市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筹措方式、使用规则等事项。
第19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人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保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利用视频图像信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第20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倚靠电梯门或者自动扶梯扶手;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七)拆除、损坏电梯部件、附属设施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八)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其他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九)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便溺或者遗撒垃圾; (十)将电动自行车带入载人电梯; (十一)携带犬只乘坐载人电梯时未怀抱犬只或者未给犬只佩戴嘴套; (十二)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发现乘用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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