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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6-05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5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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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各族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五)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
第16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议案和准备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办法;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8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9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报告和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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