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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地方法规2025-05-28 · 共 7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8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1 条
当前版本
2017-07-27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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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及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5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有关工作。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本村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村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构建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体系。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对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农村公路项目。
第9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全过程,促进农村公路绿色低碳发展。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施工材料、废旧材料再生和综合利用。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项目库。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便捷出行相适应。
第14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农村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确保农村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15条
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16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牌。
第17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和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错车道。 受地形、地质、既有建筑物等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经技术安全论证后可以适当调整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已建成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
第18条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第19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纳入农村公路项目库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20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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