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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数据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6-09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9
无锡市数据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统筹数据发展与安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数据合法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江苏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数据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数实融合、价值转化、促进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数据领域发展和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和工作协调,制定数据发展支持政策和措施,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5条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以及开发利用。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数据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落实长三角一体化等发展战略,在深化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流动,加快数据产业集群化建设,促进区域间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和协调发展。
第8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数据伦理意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衡量数据处理活动对社会的影响,避免数据偏见和歧视,确保数据使用结果公平公正。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加强公共数据高质量供给,支持企业数据有序流通,促进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合理利用。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有序促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融合开发和应用。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数据整合活动,促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融合开发利用。
第10条
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合法权益。 鼓励个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 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共数据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回流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相关标准收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处理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12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市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建设,组织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并及时发布和更新。
第13条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采购。 统筹采购的数据可以共享的,不得重复采购。
第14条
企业应当依法收集、持有、加工、使用、传输数据,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15条
鼓励企业授权使用数据,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 被授权方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处理数据;需要超出授权范围处理的,应当重新取得授权方的同意。
第16条
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必要范围。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 第三章 数据流通
第1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登记结算、资产评估、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保障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 鼓励、支持个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第18条
鼓励、引导企业依法开展数据的共享、开放和交易,促进数据跨区域、跨行业高效流通利用。
第19条
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实施公共数据的统一管理,依法、安全、有序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活动。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以多元化方式运营公共数据资源,提高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对运营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运营单位在授权运营域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处理和运营管理,实施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接受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数据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的全流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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