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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6-04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4
张家口市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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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文脉,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蔚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蔚县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利用、管理等活动。
第3条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对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的编制、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市历史文化名城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第5条
蔚县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县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工作,研究决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建设、综合执法、资产盘活、业态发展、旅游秩序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落实本条例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并制定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修缮和不动产交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蔚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蔚州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配合做好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6条
市、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对蔚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民居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7条
市、蔚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对蔚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成立研究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市、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10条
蔚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蔚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11条
经依法批准的《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 保护对象
第12条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由古城、东关、西关、南关共同构成的“一城三关”的格局; (二)财神庙历史文化街区、鼓楼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公道巷历史文化街区三个历史文化街区,箭道巷传统风貌街区、珠市巷传统风貌街区; (三)保持复建的衙署、现存的寺庙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空间关系,延续历史城区不循礼制的布局形式; (四)历史街巷的肌理网络和空间尺度。保持鼓楼与南门之间的南北大街、正对东门的鼓楼大街、正对西门的牌楼大街和靠近南城门的州前街作为主要街巷的地位,保持其他历史街巷的路径; (五)历史城区内以明清时代为主的整体建筑风貌特征,突出玉皇阁、南安寺塔、鼓楼、城门城墙、释迦寺、真武庙等标志性建筑在整体风貌中的统领地位,保护它们与朴素的民居形成的整体风貌和空间视廊; (六)由衙署、庙宇、楼阁、佛塔、仓廒、民居和商铺以街巷连接而成的宏大建筑群,保持商业建筑与民居错落有致的空间特点; (七)保留延续民居屋顶、门楼、山墙的形式多样、进退错落的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以明清灰色为主。民居丰富的街巷空间四合院、九连环等众多院落形式; (八)古城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九)古青石道路、古井、古泉遗址、抱鼓石和上马石、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城池与壶流河、开阔的田野、城东南小五台及太行山的空间视廊关系,护城河环抱、群山环抱的古城格局; (十一)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十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内容。
第13条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登记制度,由蔚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保护名录。 编制、调整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蔚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保护名录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向蔚县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分级、分类建立数字及纸质档案,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14条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15条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与重点范围是历史城区。在历史城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护或者装饰; (七)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八)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九)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在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17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的,应当严格保护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第18条
尚未纳入保护名录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经市、蔚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在预先保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第19条
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蔚县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第20条
蔚县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因保护不力遭到严重破坏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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