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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地方法规2025-05-28 · 共 1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8
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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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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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依法补选出缺的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补选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代表补选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第3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第4条
代表资格终止,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代表资格终止后,出缺的名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照结构要求进行补选。
第5条
补选出缺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差额幅度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6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应当依法制定选举办法。
第7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名;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主任会议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较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确定进行差额选举,超过法定差额数的应先举行预选。预选后,按得赞成票的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8条
补选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应当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9条
补选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发给代表证。
第10条
补选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补选代表的任期,自公告之日起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11条
补选我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