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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2025-05-29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9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当前版本
2009-11-25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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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及其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事项,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特色有优势的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第8条
本省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9条
科学技术、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持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11条
本省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为技术转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中试试验或者试生产以及产品检验检测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13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可以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针对前款科研项目依法依规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和市场服务,鼓励、支持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
第16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工作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指导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支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科技项目遴选、成果评价机制。
第18条
本省加强军民科技战略统筹和一体化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以及承担军品配套科技项目,推动军用、民用技术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促进军民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开发产品,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构建促进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搭建为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推动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20条
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其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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