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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邮政条例地方法规2025-06-03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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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唐山市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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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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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协同发展,整合共享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创新末端服务方式,构建城乡一体化高效配送体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快递包装治理、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6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7条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第8条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第9条
邮政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科技和管理手段,增强普遍服务能力,发挥邮政网络优势,拓展信息传递、实物配送、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领域,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邮政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受托人应当具备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保证其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受托人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负责。
第10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一)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对安全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四)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11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实名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收寄药品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12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五)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
(六)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或者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3条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村邮站建设和服务的指导和支持。
机关、事业、企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14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市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名录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撤销、变更备案手续。
在乡镇、街道、社区、学校、便利店等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市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15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实行全天候视频监控,达到监控无盲区;监控设备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16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监督电话;上门取件或者在非营业场所进行的快递业务,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用户公示服务价格及标准、监督电话。
对于超出派送范围的,快递企业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用户公示超派服务价格及标准。
第17条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在快递运单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信息,并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用户愿意做保价的,应当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用户应当阅读快递运单,正确填写收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
第18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分拣作业活动。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和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19条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不能当面验收的,可以指定代收人验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投递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快件外包装完好的,收件人或指定代收人可以签字确认或者采用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条
快递企业组织投递应当在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完成。同城快递超过承诺时限三日、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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