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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5-29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9
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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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练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3条
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遵循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练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涉及规划衔接、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共享、项目建设、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推动建立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是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练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组织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练江流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练江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5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练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6条
练江流域各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河长职责,按规定开展巡查调研,动态掌握辖区水体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突出问题。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练江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流量泄放、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可结合实际统筹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练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8条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贯彻执行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不力的;
(二)未完成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
(三)辖区内发生严重水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练江流域综合治理的资金保障力度,统筹整合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领域相关资源,形成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探索多元化投资模式,拓宽投资渠道,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练江流域综合治理。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练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练江治理,营造共同保护练江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练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河长及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练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练江污染问题。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12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项目投资、公益捐赠、志愿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对在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13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编制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根据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结合练江流域水环境容量,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产及生活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等内容。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和需求。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14条
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
第15条
市和练江流域内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练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6条
市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相关部门统筹建设练江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水生态的统一监测网络,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搭建数字化监测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相关部门应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练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供支持。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练江流域跨区和跨镇(街道)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站(点)。跨区交接断面入境水质未达标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并联合市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督促处理;跨镇(街道)交接断面入境水质未达标的,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并联合区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督促处理。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练江流域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达标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科学合理确定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运维管理。
练江流域内的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督促设施运营单位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未达标的应当限期整改。探索实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河湖水体联动的治理模式。
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依法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用。
第18条
练江流域新建排水管网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对已建成的但未实行雨污分流的管网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同步实施改造;尚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污水截流、雨水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污水溢流污染水体。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实施练江流域汛期污染强度管控,逐步建立源头减量处理、过程截流调蓄、末端处理回用的初期雨水治理体系。
练江流域内的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管网排查,发现雨水和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19条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练江流域排污口的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建立问题排污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分类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推动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减量。
除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外,练江流域不得审批新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或者必要的检查井,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20条
练江流域内产业园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练江流域综合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引导重污染企业入园生产经营,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新建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水污染型重污染项目应当入园集中管理;园区外污水管网未覆盖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容量不足的区域,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排放工业废水项目。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应当结合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论证,配套建设污染集中处理设施。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推广集废水治理、中水回用、热电联产、固废处置的绿色循环园区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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