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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6-09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9
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提升算力服务能力,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3条
算力产业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市场主导、开放合作、创新驱动、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算力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算力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将算力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算力发展需求,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算力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商务、教育、金融、文化和旅游、交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统计、网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安顺市等市级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促进算力产业协调发展,协同开展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算力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算力产业配套政策措施制定等工作,推动相关产业和领域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并与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政工程、公共安全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算力网络通道建设,支持、引导通信运营商完善本市超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优化本市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推动下列高速直连网络建设: (一)数据中心集群内部; (二)数据中心集群至省内其他市(州); (三)数据中心集群至粤港澳、成渝等算力枢纽节点和省外周边城市。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梯次布局,按照“算存一体、智算优先”的要求推进数据中心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数据中心的计算力和存储力,构建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和边缘计算协调发展的多元算力供给体系。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数据中心采用新型节能、绿色建筑技术和利用本地气候、地形地貌等自然资源降低能耗。 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电绿证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第三章 产业发展与应用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外算力需求量大的地区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推动跨区域算力合作和产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算力企业承接外地算力业务。 鼓励外地算力企业在本市设立数据中心、制造基地、区域总部和运营中心。 鼓励算力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共享算力资源,提高算力资源利用率。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下列算力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协同发展,建立完善算力产业链: (一)服务器、数据库、操作系统、电子元器件等算力基础软硬件产业; (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人工智能计算、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等算网建设与平台产业; (三)云服务、数据利用、算力安全等算网服务与应用产业。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算力企业进行算力服务模式创新,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提升中小企业算力使用便利度。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算力领域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算力企业梯队。 鼓励算力领域中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合作企业,培育算力产业集群。 支持建设算力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算力产业向园区或者基地集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降低用算成本。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工业、医疗、教育、生态、交通、金融、农业、政务等领域业务需求,推动算力在数字工厂、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数字生态、数字交通、数字乡村、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征集算力应用场景需求,发布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示范场景清单,推进应用场景开发、开放。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大模型研发、训练和应用。
第18条
鼓励研发安全可靠的算力软硬件产品,提升自给自足能力,加快自主可控算力软硬件产品迭代。 支持算力企业采用成熟的自主可控软硬件产品。
第19条
鼓励有条件的算力企业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算力服务。 算力企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算力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20条
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算力领域关键技术研究,推动算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加大算力技术研发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算力领域重点实验室、算力技术研发平台,开展算力研发及应用合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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