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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地方法规2025-06-09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9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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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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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开发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低碳、科技支撑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引领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先导区、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区。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对开发区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等给予支持,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先行先试和政策创新的指导,与开发区共同推进落实有关制度的创新措施。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二)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编制和实施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按照规定制定实施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设备补贴、培训补贴等产业引导扶持措施; (六)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七)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促进产才融合; (八)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安全生产等综合管理工作; (九)发布公共信息,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相关机构等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十)引导、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十一)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发区发展实体经济的职能定位,推动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推进开发区聚焦招商引资、培育产业、项目建设、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经济发展主责主业。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对等、职能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赋予开发区各类市级经济管理权,除确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依法委托管委会在开发区所管辖区域实施。 赋权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机构精干设置和扁平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统筹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11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优化协同、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岗位和人员配置,可以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等管理模式。 管委会应当创新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按照规定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
第12条
开发区可以将设计、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根据成果、成效等建立业绩考核激励体系。
第13条
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决算纳入市本级预算决算并单独列示。建立健全开发区财政监督机制,加强预算执行、政府债务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发展重点、产业特色等,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5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相关管控规则,结合开发区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开发区区域布局,明确发展目标、产业方向、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开发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开发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合理用地给予倾斜支持,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报批手续。 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平台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17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标准,提升土地产出率。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土地用途,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滚动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引导产业用地用途合理转换,用地兼容、混合开发利用,推广“标准地+承诺制”以及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
第18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与企业签订用地监管协议,明确企业用地投入产出等指标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
第19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留用地和闲置低效用地开发利用机制,通过改造旧厂房、旧村庄,空间置换,收购储备,引资二次开发等方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第20条
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内建筑市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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