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06-09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9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20-08-03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抓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开创城市管理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3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治共享。
第4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由自治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6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控告方式,对举报、控告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8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提升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和智慧化水平,促进城市治理更智能更高效更精准。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主动为环卫工人提供帮助。
环卫工人应当遵守环卫作业规范标准,文明作业。
第10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11条
自治旗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和责任要求,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12条
没有确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区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车站、机场、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地),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13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情形;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雪铲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14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小雪一日内清扫完毕;中雪三日内清扫完毕;大雪五日内清扫完毕;暴雪七日内清扫完毕;大暴雪九日内清扫完毕。
清雪责任人应当在道路两侧1.5米范围内堆放积雪,并做到堆放整齐。
清雪责任人应当将积雪清运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铲冰扫雪工作应当确保城市道路畅通。非通行的区域,可以结合自治旗特点,保留冰雪景观特色。
第15条
城市绿化实行责任区制度。绿化责任区的确定,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新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迁移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7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影响环境卫生。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吊挂物品。
第18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识牌、画廊、招牌、指示牌、霓虹灯等,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安装牢固。涉及其附着物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第19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
第20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统一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夜景照明能耗,防止光污染产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得阻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施工。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