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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6-13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13
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2023-06-09
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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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3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广应用先进设备和技术,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第5条
市、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及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广体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6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市、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处理和反馈机制,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其保密。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安全、规范作业。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临街单位、门店、住户积极参与所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门前至人行道外沿范围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 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动员全民参与,引导群众不断增强文明卫生意识。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10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由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1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市政广场和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管理、服务单位负责; (三)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港口码头、船坞作业区的陆域、水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旅游景区、文体娱乐场所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电力、照明、通讯、邮政、供水、供气、充电桩等公共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无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区域,由所属单位负责; (八)户外广告设施、临街商铺、宣传栏及其他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和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九)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 (十)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物业管理者负责;无市场开办者或者物业管理者、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者负责; (十二)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非市政和规划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三)临时性大型户外活动场地,由场地所有权人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12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保持责任区内整洁,车辆有序停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无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说、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13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 建(构)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空调冷却水不得凌空排放。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鼓励单位通过围墙拆除、打开以及形态调整等方式,将其附属绿地及相关空间开放共享。 闲置或者待建用地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在临街一侧设置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围墙、围挡,并定期进行管护,确保安全、整洁,不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14条
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在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到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城市道路两侧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放置其他物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便民摊点的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经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经营结束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保持场地整洁。
第16条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废弃的管线设施由所有权人及时清除。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遮蔽措施。
第17条
因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单位、施工单位、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到期后应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建斜坡通道,不得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
第18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管、杆、箱、亭、广告牌、电子屏、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户外照明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安全;有污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正位、更换或者重置。废弃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树木、护栏、杆线、路牌等公共设施晾晒物品。
第19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完好、正位、与路面平齐。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窨井盖异常情况观察报告机制,自发现或者接到移位、破损、异响、缺失报告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正位、更换或者补缺。 禁止损坏、擅自移位、挪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窨井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窨井盖移位、破损、异响或者缺失的,有权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居民生活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规划布局停车场地和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城市网格化平台,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停放点设置和停放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上设置路障、锥筒、地锁等阻碍车辆停放的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自用停车区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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