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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06-03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3
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20-10-10
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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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吐鲁番市葡萄种植、葡萄干加工和经营管理,保障葡萄干质量,促进葡萄干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葡萄种植,葡萄干加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葡萄种植,葡萄干加工、经营,提供相关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市、区(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葡萄干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葡萄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为葡萄干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葡萄干质量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葡萄种植管理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葡萄种植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葡萄种植者技术创新,实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鼓励葡萄种植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第8条
市、区(县)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葡萄栽培管理技术规程,明确葡萄种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采摘等环节的技术要求。葡萄种植者应当按照葡萄栽培管理技术规程种植。
第9条
葡萄种植者应当依法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葡萄种植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11条
葡萄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收获日期;
(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葡萄种植者建立种植管理记录。
第三章 葡萄干生产管理
第12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葡萄晾晒制干技术规程,明确葡萄晾晒制干各环节的技术要求。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葡萄晾晒制干技术规程晾制。
第13条
鼓励葡萄干加工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开。鼓励葡萄干加工企业建立在线监控网络,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与管理。
第14条
葡萄干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葡萄晾晒、制干等环节添加工业硫磺和染色剂等非食品添加剂。
第15条
葡萄干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身份信息和产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自行或者委托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对葡萄干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四)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葡萄干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查验记录、检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16条
葡萄干制干、加工、存储、运输使用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害。不得将葡萄干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17条
预包装葡萄干应当在包装袋上用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
鼓励葡萄干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品信息防伪查询技术。
第四章 葡萄干经营管理
第18条
葡萄干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材料,从事葡萄干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定期对葡萄干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19条
葡萄干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葡萄干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葡萄干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葡萄干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葡萄干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20条
葡萄干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地面铺垫隔层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葡萄干受到污染,并明确葡萄干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登记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信息、葡萄干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检验或者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
(三)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四)定期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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