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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6-10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10
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劳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教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劳动教育是指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中小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第4条
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贯通中小学教育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5条
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强化综合实施、坚持因地制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促进保障机制。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和广电、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宣传专栏等方式,弘扬劳动精神,普及劳动知识,宣传推广中小学劳动教育典型经验。
第二章 家庭养成
第9条
家庭应当发挥在中小学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对中小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引导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品质。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
第10条
家庭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应当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培养中小学生掌握相应的家务劳动技能,引导和督促中小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中小学生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参与中小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督促中小学生完成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共同提高中小学生劳动素养。
第12条
家庭应当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做好中小学生家庭劳动安全保障。
第三章 学校培育
第13条
中小学校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承担中小学劳动教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制度,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科学设置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教育时间。
第14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劳动教育纳入培养方案和课程方案,结合当地资源以及学校自身条件,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课程评价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中小学校与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等机构共同研发劳动教育课程。
第15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制定劳动教育项目清单,组建劳动兴趣小组、社团,组织学生参与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垃圾分类、手工制作、家务劳动、电器维修等实践活动,开展劳动技能、劳动成果展示和劳动竞赛。
第16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数量配备专兼职劳动教育教师,开展培训工作,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素养。
鼓励中小学校邀请专业人员担任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指导教师。
第17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劳动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8条
中小学校应当每学年设立劳动周,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第19条
中小学校应当关注残疾、情绪行为障碍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
特殊教育学校可以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情况开展劳动教育,培育劳动技能。
第20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加强劳动教育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劳动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依托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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