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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地方法规2025-05-23 ·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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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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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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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3条
城市供水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
第4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镇供水管网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逐步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第5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或者污染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7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8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第9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第10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城市生活用水。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多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与相邻地区互通互联的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供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及改造年度计划、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12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13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鼓励在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14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15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工程建设。
第16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供水工程技术标准。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第18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已建居民住宅区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19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场所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直饮水。
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
第20条
城市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提出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并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经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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