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6-1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10
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河北宽城传统板栗栽培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规范宽城板栗产业发展相关活动,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宽城板栗种质资源保护、创新和利用,从事宽城板栗种植、加工、经营、品牌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和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宽城板栗,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以大板红、燕宽、燕金、燕山早丰、燕山硕丰等品种及原生百年老栗树为代表的板栗及其产品。
第4条
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技创新、质量为本,品牌引领、企业带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北宽城传统板栗栽培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体验交流等形式,宣传、普及“河北宽城传统板栗栽培系统”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公众遗产保护意识与文化自豪感,提升农业文化遗产品牌影响力。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保障产品质量,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生态环境、气象、旅游和文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宽城板栗产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实际编制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建设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和完善宽城板栗种植、采收、分级、检验、包装、贮藏、加工、运输等全产业链技术规程,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宽城板栗全产业链、全流程数字化大数据服务机制。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全产业链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激发发展活力。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通过租赁、转包、股份合作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推进宽城板栗规模化生产。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种质资源的保护、创新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依法建立宽城板栗优良品种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种植研究。
第12条
从事宽城板栗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销售的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苗相符。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
第13条
宽城板栗种植者应当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推广普及绿色、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农药、肥料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质量不合格的农药、肥料等行为。
第15条
宽城板栗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宽城板栗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宽城板栗种植者建立生产记录。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水利、电力及气象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宽城板栗生产、运输条件。
第17条
自治县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风、冰雹、暴雨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指导宽城板栗种植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利用工作。
第18条
宽城板栗种植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劣质宽城板栗苗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使用农药;
(四)向果园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组织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宽城板栗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实施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