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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5-28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28
拉萨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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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通过对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有机整合,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实施系统营销,实现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产业商业化、旅游治理规范化、旅游效益最大化,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第3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发挥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含大昭寺、罗布林卡)、全国十大历史文化名街八廓街和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热振国家森林公园等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形象推广、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广。
鼓励机场、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为全域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媒体、公众等参与的全域旅游营销机制,宣传旅游产品、推介旅游品牌、增强全域旅游综合吸引力。
第8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文明引导、秩序维持、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全域旅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第11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立足全要素、全过程、全时空、全地域、全人文的发展理念,体现拉萨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12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库,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定时更新、数据共享,指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13条
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传统文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开发经营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发,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发经营以人文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景区(点)提质升级,推动创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等旅游品牌。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在符合资源利用、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连接市县(区)、旅游聚集区、交通集散枢纽的便捷交通网络,建设唐蕃古道、茶马古道和蕃尼古道拉萨段旅游风景道,优化拉萨北部旅游环线配套服务,开通重点景区(点)旅游专线,引导规范网约车旅游定制服务。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和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旅游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
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在旅游景区(点)、客运站点等游客集中场所和旅游公路沿线统筹建设旅游厕所,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建设唐卡、藏香、藏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基地,推动数字艺术与手工艺融合,开发特色文创产品。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掘红色文化资源,依托当地革命文物、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红色旅游景区(点),推出红色旅游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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