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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06-12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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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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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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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和谐、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县县城及其他建制镇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科技、文体旅游、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民政、消防、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管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5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投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
第6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执法协管人员。执法协管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城市管理工作。执法协管人员履行职责,侵害相对人权益的,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执法协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7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执法行为。
第8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0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11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县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
县城内进行景观亮化设计,应当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适时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12条
在县城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招贴栏、标语牌、商铺牌(匾)、橱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画廊、悬挂横幅等,应当按规定设置,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并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维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搭设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应当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或者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13条
在县城范围内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时之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应急消防、居民供排水、供电、供气等紧急情况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在重大公共活动或者中考、高考期间,位于居民区、学校附近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
第14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洒水和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
第15条
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或渣土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垃圾或渣土处置量、处置地点、运输工具、扬尘控制措施、清运时限等。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施工现场提出要求,指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渣土准运证。
施工单位应当持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渣土准运证,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渣土准运证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16条
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二)无道路交通运输证、渣土准运证、车辆合格证的车辆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
第17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墙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拒不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修整或拆除。
搭建、封闭临街阴阳台应当报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建、封闭临街阴阳台或者将临街建筑物的封闭墙体打开设置店铺或作他用。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等;
(三)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桥面等公共场所晾晒、压碾农作物、堆放砂石物料、粪土垃圾、建筑垃圾、倾倒污水杂物和清洗车辆;
(六)新建房屋设置垃圾道口、排烟口,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朝向街面或者公共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绿化设施、踩踏、攀折花草树木;
(二)向绿化带、树坑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
(三)擅自在城市绿化带内开设人行通道、挖坑取土;
(四)其他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20条
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
在城区范围内,承运砂石、工程泥浆、预拌混凝土、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煤炭、土方和载运液体、气体、散装货物及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全封闭运往处置地,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载装污染物、运输特种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沿街停放,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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