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6-06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6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和跨区域保护协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是指经依法批准的位于松花江干流运粮河入江口上游4.7公里处的取水口及其周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3条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协作、从严保护的原则。
第4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水源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水源保护责任考评体系,保障水源保护资金投入。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普及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源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
第7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劝阻。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 市人民政府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对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设置与管理
第8条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水质标准的相应要求。
第9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第10条
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堆放化工、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原料; (二)破坏或者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
第11条
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农业种植、经济林种植; (二)使用化肥; (三)从事围网养殖、坑塘养殖、肥水养殖; (四)从事餐饮、露营、野炊、放牧、捕鱼、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12条
穿越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公路、铁路、桥梁以及非排放污染物的地下管道(线),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护设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13条
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驶入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公安机关应当在水源保护区划定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行标志。
第14条
道里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环境卫生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集中收集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并在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并在水源保护区外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15条
道里区、双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水源保护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建设,制定相关规划、方案,采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生态保护措施,有计划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并落实保护责任。 第三章 水质监测与风险处置
第18条
市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应当与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相关制度,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或者委托执法等形式,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19条
市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监测,建设和完善监测、预警、视频监控系统,整合监测资源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20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会同道里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在一个小时内通报供水单位和市住房建设、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