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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6-12 · 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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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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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大会秘书处批准。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9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四)确认新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11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第12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主持和处理本代表团的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进行审议和讨论。
代表团采用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方式审议议案和报告。
第13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提请预备会议的事项,应当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
根据需要,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14条
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15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确定由会议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的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若干主席团成员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常务主席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对会议日程作必要调整;
(二)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其他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还可以就重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三)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非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日程不得变更。
第19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20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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