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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7-30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30
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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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即时配送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快递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保障安全、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快递业促进政策,推动快递业与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的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以上邮政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7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快递业的用地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基础设施用地申请,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入驻各类园区。
第11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支持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学校、交通枢纽等区域同步规划快递末端服务设施。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予以监督指导。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建立完善寄递配送中心,优化提升乡镇寄递服务场所,建设维护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第13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出入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14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提供便利。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15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经营快递的企业联合培养快递领域人才。鼓励经营快递的企业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称纳入薪资体系。
第16条
鼓励本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北京市、天津市的相关企业一体化联动经营,遵守统一的服务时限,统一处理快递投诉和申诉,共享快递安全信息。 第三章 快递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17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18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分拣作业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场地和设备,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占道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快递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穿着印有所属企业专用标识的工作服、佩戴工号牌。快递服务车辆应当喷涂所属企业名称和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
第19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对上门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风险;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赔偿责任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运单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为寄件人提供投递时间、投递方式等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
第20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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