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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地方法规2025-07-12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12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2012-12-2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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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3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4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5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撤职案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6条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7条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监察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8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9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10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11条
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12条
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的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13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的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14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职务。 如果拟决定由不是本级副职的领导人员代理,则应当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员,再决定由其代理。 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之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5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和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名称改变,但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可以不重新提请任免,但应当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的,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常务委员会注销,不再提请免职。
第1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其所任职务自然终止,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8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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